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hexiexb 2025-04-17 信息热榜 40 次浏览 0个评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注册并登录文化和旅游部系统

2.熟悉并准备企业基础材料和专业报告材料

3.整理填报许可资质所需材料

4.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5.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审批

6.不予批准或退回修改(注:重新提交材料)

7.予以批准

8.提交纸质材料

9.预约并领取许可证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 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 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经 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 所在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什么需要办文网文?

从事音乐娱乐,动漫画产品,演出剧节目,表演,比赛活动, 美术艺术品等业务需要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注意:这两年很火的直播业务也需要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类

1.音乐娱乐类

从事网络音乐活动,如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发行、进口及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浏览、使用、下载,都需要办理音乐娱乐类网文。

2.演出剧节目表演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演出剧(节)目类/表演类,通俗讲就是视频直播。网文做视频网址和直播类的用户必须办理,如直播网站,视频门户等

3.动漫画产品类

动漫画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提供互联网动漫产品服务,如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需要办理动漫类文网文。

4.展览比赛活动类

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移动电话等终端,供上网用户浏览、点播、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展览类文网文

5.美术艺术品类

美术艺术品活动是指网络艺术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将网络艺术品登载在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4、网站域名证书

5、八名计算机相关人员毕业证(部分地区)

6、公司名下3名员工社保

企业办理文网文许可证的重要性:

1.合法合规经营重要凭证

2.商业合作敲门砖

3.持续经营基本保障

4.展现公司实力运营

5.享受政府红利有依据

6.行业准入必备前置

7.入驻平台基础凭证

8.互联网经营必备资质

与天磊咨询合作您只需要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8名计算机相关人员毕业证、身份证(部分地区)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7、网站域名证书(公司名义购买)

8、部分省份需要1-3名网络安全员

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于旅游企业来说,旅游局的权利都集中在行业管理科的表现,在导游管理景区服务质量管理酒店星级管理旅游投诉等等。

文旅局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

1、文化旅游局主要负责文化遗产、旅游事业单位的经费和财务管理、监督;计划和指导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机关的国有资产;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事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的党建设工作。

2、研究旅游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研究解决旅游产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制定旅游产业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实施。特别是节假日旅游、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旅游和旅游保险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调整,保证旅游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宣传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3、培养和改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和指导国内旅游发展的战略措施,监督和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和监督旅游工作者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文旅局的管理范围有:

负责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单位经费和财务的管理、监督。

规划、指导本地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拟订全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扶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

负责本地文化、文物、旅游事业的统计工作。

负责研究拟订本区域文化艺术人才规划。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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