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星级评定标准如下:
通行的旅游饭店的评定等级共分五等,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则评定标准分别为:
1、一星。设备简单,具备食、宿两个最基本功能,能满足客人最简单的旅行需要,提供基本的服务。
2、二星。设备一般,除具备客房、餐厅等基本设备外,还有商品部、邮电、理发等综合服务设施,服务质量较好,收费低廉,经济实惠。
3、三星。设备齐全,不仅提供食宿,还有会议室、游艺厅、酒吧间、咖啡厅、美容室等综合服务 设施。每间客房面积约20平方米,家具齐全,并有电冰箱、彩色电视机等。服务质量较好,收费标准 较高。能满足中产以上旅游者的需要。
4、四星。设备豪华,综合服务设施完善,服务项目多,服务质量优良,讲究室内环境艺术,提供优质服务。这种饭店国际上通常称为一流水平的饭店,收费一般很高。
5、五星。这是旅游饭店的最高等级。设备十分豪华,设施更加完善,除了房间设施豪华外,服务设施齐全。各种各样的餐厅,较大规模的宴会厅、会议厅、综合服务比较齐全。
等级划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舒适程度:舒适程度综合反映酒店的室内外环境。包括的方面很多,最重要的是所处的地段环境和园林情况。四星和五星级的豪华酒店往往选择最佳的室外景观、优美的园林、宽敞的车道和车场、方便使用的室外空间。透过窗户可以饱览四周的景物,有供客人憩息的庭园、进行交流的场所。
2、客户投资:20世纪70年代五星级酒店流行每间(约40平方米)的投资在2.0-5.5万美元之间。到了80年代,每间客户的投资达到10万美元以上。进入21世纪,随着科技进步,消费水平的提高,这个投资还在水涨船高。目前,五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的装修投资在10万人民币的水平上(不包括设施和公共部分装修在内)。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第四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第六条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试评定。第七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第十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
项目1.
——建筑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
项目2.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
项目3.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4.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5.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6.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第十二条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项目1规定的标准,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申请的星级。第十三条 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2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3到项目6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第十六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二十一条 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
——书面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
——降低星级。
——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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